【面對腫瘤的「不作為」】
新聞如下:
[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]
https://www.google.com/amp/s/www.cna.com.tw/amp/news/firstnews/202104270070.aspx
這次動保法最重大的修改,就是針對
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做修訂,
把「不作為」也納入虐待的範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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❓什麼是法律上的定義的「不作為」呢❔
❔又怎樣的「不作爲」會構成「虐待」❓
🥸「不作為」定義就是「有所不為」、「什麼都不做」,
簡單的說就是社會普世價值認為你應該做,
而你沒有做,就有可能構成犯罪!
在人的刑法中,對於特定人士如果有
「保證人地位」的時候,
就代表社會期待或信賴他有作為的義務,
而他的「不作為」在刑法上就有犯罪的討論空間!
舉例:人類的家長照顧小孩,但是沒有給予食物、照護、或是生病就醫⋯等。
補充:
刑法第15條規定:「對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」
* 有防止義務:作為義務。
* 能防止:有作為可能。
* 不防止:不作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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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在動保法中,
「飼主」,或是「動物照護者」就是所謂有「保證人地位」的人,如果對於一件應做而故意「不作為」的事情,就有可能觸犯未來動保法第3條第10款的虐待行為!
這邊要注意有「保證人的地位」的人,是可能隨時改變,
正常當然是指指「飼主」,如果動物美容/住宿,那就是美容/住宿照護的人,如果住院也可能是獸醫師⋯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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❓飼主未盡義務帶寵物就醫是否構成虐待❔
這問題理論上是可能會成立的!
也很感謝我們政府注意到更多動物的福利和權益!
但是如果只是單純切分,沒就醫就是虐待其實也不一定!老實說舉證也蠻困難的⋯
不過,我其實想要說的是,
身為一個常看腫瘤的獸醫師,
我能認同不是每一個腫瘤都必須把所有治療都要跑一遍!
但是,我不能接受動物因為腫瘤而出現生活品質影響時,仍不想辦法幫助他們,
就算是不想化療,不想手術⋯
也應該給予適度的止痛,對症控制,
甚至應該考慮安樂,而不是「不作為」看著他們死亡,
最說再說一句,「他很安穩的走了⋯⋯」
我不能接受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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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下太激動打太多了⋯⋯
#動保法/ #動保法修法/